企業關閉職工如何安置工作
企業關閉職工的安置工作是對職工的安置和補償應以破產財產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其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職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充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來算;不到半年的,企業需補償給職工半個月的工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
職工安置必須履行哪些程序
職工安置工作一般按照如下程序展開:
第一步: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一般由企業改制領導小組(或者企業工會)在制定改制方案時一并制定;
第二步: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的意見。要充分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群眾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步:職工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
第四步: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
第五步:改制完成后,落實職工安置方案,完成支付經濟補償金,續簽變更勞動合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