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留置的情形有哪些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監察法留置是否屬于強制措施
監察法留置不屬于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不包括留置。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監察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留置”出現在《警察法》中,屬于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