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該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賦予無效合同確認權的部門在確認、處理無效合同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詢問合同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2.查閱、復制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筆錄、文件、函電和其他資料;
3.由司法部門查驗、扣留和封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4.由有關部門、司法部門變賣不易保存的物品,并保存價款;
5.由司法部門或有關執法部門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無效合同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