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保候審期滿后改為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期滿后改為監視居住的意思是在取保候審期滿后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二、
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
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即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監視居?。?/p>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三、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哪個嚴重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相比,監視居住更為嚴重,因為監視居住需要遵守的規定更加嚴格,具體如下:
1.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2.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